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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父母共有房产被兄长私自受赠过户,信之源袁腾飞律师与江淑玲律师助力当事人确认赠与无效

来源: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6-08 11:09:51 字号

在家事房产纠纷中,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婚内共有房产、单方私自将房屋赠与子女是极为常见的争议情形。认为婚内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就属于个人单独财产,在未征得配偶同意、未取得家属追认的情况下,私自办理房产赠与及过户手续,极易引发家庭成员间的遗产纠纷与财产争议,严重损害其他共有人及合法继承人的财产权益。

本案中,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袁腾飞律师与江淑玲律师作为原告齐某桦(化名)的代理律师,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完整固定关键证据,最终成功帮助委托人确认涉案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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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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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于B市F区L里C号院的101室(化名),是齐某叶(化名)与张某应(化名)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政策出资购置,2013年登记在齐某叶个人名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共育三名子女:长子齐某钱(化名)、次子齐某明(化名)、女儿齐某桦(化名)。

张某应2023年5月去世,齐某叶2025年1月离世,次子齐某明于同年6月病故,生前未婚无子女。2022年3月,张某应尚在世,齐某叶在未征得其同意、无任何书面授权的前提下,和长子齐某钱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谎称自身拥有房屋百分之百产权,将整套房屋无偿赠与齐某钱并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

原告齐某桦在整理父母遗留财产时得知房屋被私自过户,认为父亲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齐某钱明知房产为父母共有仍接受赠与,双方恶意串通侵害母亲遗产权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诉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


二、律师介入

当事人齐某桦因继承权益受损,随即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袁腾飞律师与江淑玲律师代理本案。两名律师梳理案情、核查关键时间节点,调取购房合同、不动产档案等证据,查实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案涉赠与未经共有人知情追认。据此确定诉讼思路:单方无权处置共有房屋,案涉赠与合同应属无效。


三、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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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与法律依据,庭审主要围绕以下三点展开:

1.固定房屋共有权属事实

袁腾飞律师与江淑玲律师全程聚焦案涉房屋的产权属性,通过提交房改购房协议、不动产登记档案等核心证据,明确涉案房屋为齐某叶与张某应婚内共同财产。即便房产仅登记在齐某叶一人名下,在夫妻双方无特殊财产约定的前提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2.明确共有财产处分法定规则

袁腾飞律师与江淑玲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庭审中清晰阐述,夫妻共同共有不动产属于整体不可分财产,处分全部共有房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3.完整论证赠与合同无效依据

袁腾飞律师与江淑玲律师结合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赠与过户记录等全套证据,系统发表代理意见。齐某钱作为家庭成员,明知房产为父母夫妻共同财产,仍接受单方赠与并完成过户,该行为损害了张某应及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应当认定《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


四、案件结果

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全部采纳袁腾飞律师与江淑玲律师代理意见,判决确认齐某叶与齐某钱2022年3月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案涉房产恢复至齐某叶与张某应的遗产状态,后续各法定继承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房屋进行遗产分割。


五、案件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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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厘清了大众普遍存在的“房产证署名即为单独产权”的误区,法院明确婚内房改房即便只登记一人,若无特殊财产约定,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裁判上明确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整套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行为整体无效;举证规则方面,由主张“共有人知情同意”的受赠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风险。


六、律师温馨提醒

权利人维权要点:发现夫妻共有房产被单方擅自赠与、过户的,需及时留存房产档案、亲属关系证明、财产处置记录等全部证据;切勿默认既定过户事实,避免合法继承权益受损;若遇恶意处分共有财产情形时,及时通过诉讼确认合同无效,依法追回财产权益。

家庭财产处置合规提示:夫妻处置婚内共有房产,无论房产登记在单方或双方名下,需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留存书面确认、录音录像等合规凭证;长辈向子女赠与大额不动产,不得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禁隐瞒共有人擅自办理过户,否则赠与行为将被认定无效。

遗产争议解决路径:家庭成员因单方赠与、遗产分割产生纠纷的,优先梳理房产权属及处置事实;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可委托婚姻家事律师介入,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合同效力并依法分割遗产,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