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当事人反悔离婚财产分割约定、拒不履行补充协议约定义务是极为常见的争议情形。不少一方当事人在自愿签署离婚补充协议、明确财产补偿方案后,随意以协议属于赠与、可以随时撤销为由拒绝履约,恶意拖延、拒付房屋折价款,严重损害守约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本案中,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佟双琦律师作为原告赵某申的代理律师,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完整固定全部关键证据、最终帮助委托人在付款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追回全部房屋折价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一、案件详情

赵某申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8年在B市S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Q市H区某房屋归被告李某所有,同时对子女抚养、存款、债权债务等一并作出分割。
离婚后,双方就房屋补偿与子女抚养费问题再次协商,于2022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女方放弃主张2018年至2022年期间的抚养费,男方则就涉案房屋折价款分五年支付,于2027年前全部付清。双方确认,补充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与房屋及抚养费相关事宜以本协议为准。
2025年,赵某申向李某询问付款安排时,李某明确表示拒绝按照补充协议履行,其行为已表明不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构成预期违约,赵某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介入
赵某申与李某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佟双琦律师代理本案。佟双琦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逐一核对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子女出生证明等关键证据,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
一是补充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二是补充协议属于财产分割协议还是赠与协议;
三是履行期限未届满,原告能否提前主张全部债权。
佟双琦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以“协议有效+拒绝履行构成预期违约”为核心诉讼思路,围绕证据真实性、协议自愿性、违约明确性展开全面论证。
三、办案经过

1.证据固定与事实还原
佟双琦律师全面整理并提交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清晰还原双方结婚、离婚、签订协议、被告明确拒付的完整事实链条,证实协议签署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
2.法律性质精准界定
佟双琦律师明确补充协议的法律性质,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针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事宜自愿协商达成的真实合意,原告以放弃既往抚养费的主张作为对价,换取被告支付房屋折价补偿,属于有偿的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并非无偿赠与合同,不存在可单方撤销的法定情形。
3.预期违约规则适用
佟双琦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向法庭阐述,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李某在聊天及庭审中明确拒绝付款,已构成预期违约,原告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房屋折价款。
四、案件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佟双琦律师全部代理意见,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某申房屋折价款。
五、案件亮点

协议性质认定清晰:法院明确否定“赠与可撤销”主张,认定离婚补充协议是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预期违约成功适用:在付款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依据被告明确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支持原告一次性主张全部债权,高效实现权利。
证据与法律高度契合:以书面协议、聊天记录为铁证,结合民法典条款,形成完整逻辑闭环,确保诉讼结果扎实稳妥。
六、佟律师温馨提醒
离婚协议与补充协议一经签署且内容合法,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得擅自反悔或单方撤销。离婚后针对财产、抚养费等签订的补充协议,若基于财产分割、权利让步达成,属于财产约定,并非无偿赠与,不能以“赠与未交付”为由撤销。
若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守约方可立即起诉,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不必等到期限届满。
签订离婚协议、财产补充协议时,建议由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核,确保条款合法、清晰、可执行,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发生纠纷后及时固定微信、录音、书面文件等证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用法律手段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