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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不用离婚也能分夫妻共同财产,信之源李雪静律师助力当事人婚内追回29万卖房款

来源: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6-22 13:35:33 字号

在婚姻家事纠纷领域,多数人存在误区,认为夫妻财产分割、权属确认只能依附于离婚诉讼,婚姻存续期间无法单独主张相关财产权益。部分夫妻即便签订婚内财产约定,也容易被质疑存在转移资产、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由此引发诸多法律争议,导致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本案中,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李雪静律师作为原告李某(化名)的代理律师,直面案件审理初期的争议与质疑,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海量证据、检索参考同类判例并充分开展法理论证,最终成功帮助委托人依据婚内财产约定实现财产确权与款项追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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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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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栋(化名)于1992年登记结婚,2003年因感情破裂离婚,后出于照顾子女的考量,二人于2004年复婚。婚后张某栋常年痴迷玉器、字画、文玩收藏,个人收入几乎全部用于此类消费与投资,不仅不承担家庭日常开支,还因盲目投资欠下巨额个人债务。家中生活开销、子女抚养费用,全都由李某一人承担。

2014 年,为帮张某栋偿还个人债务,二人变卖名下唯一住房,售房款共计178万元,扣除120万元银行贷款后,剩余58万元全部用于清偿张某栋的个人债务。当时张某栋承诺,将其中29万元作为李某的个人财产予以返还。此后张某栋依旧肆意挥霍财产,还曾因投资被骗选择轻生,经救治脱险。加之女儿反对,李某一直未能下定决心离婚。

为规避持续的债务与财产风险,2025年1月,双方自愿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明确案涉奔驰车辆归李某个人所有,同时约定张某栋需在协议签订6个月内,向李某支付29万元卖房款。约定期限届满后,张某栋拒不履行约定,李某多次催要无果,委托李雪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款项,并确认车辆归属。


二、律师介入

李雪静律师接手案件时,了解到当事人此前已因张某栋的个人债务卷入诉讼。彼时张某栋已成为被执行人,每月退休工资都被依法强制执行,其名下无任何可执行财产。若无法通过婚内财产约定明确权属,李某的财产极有可能被牵连执行,合法权益将持续受损。

综合全部案情,李雪静律师确定案件核心难点:

一是打破“不离婚不能分割财产”的固有裁判思路;

二是举证证明案涉财产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愿,并非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三是证实张某栋存在长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等损害夫妻共同利益的行为。


三、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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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接法院,厘清争议难点

案件立案后开庭前,承办法官与李雪静律师沟通并表达了顾虑。

法官认为,按照常规裁判思路,夫妻未解除婚姻关系,一般不支持婚内分割财产,同时怀疑案涉财产约定是双方串通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初步倾向于驳回我方诉求,且表示尚未检索到同类支持判例。

2.梳理海量证据,固定案件事实

为还原完整案情,李雪静律师系统汇总整理出近500页证据材料,包含结婚证、房屋交易票据、车辆登记证书、张某栋文玩收藏消费清单、住院病历、过往民间借贷判决书等。

整套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证实张某栋累计花费两百余万元用于个人收藏,长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其相关债务均属于个人债务,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

3.检索参考案例,提交法律意见

针对法官缺少参考判例的问题,李雪静律师多方检索同类生效裁判案例并整理成册提交法院,同时专门撰写案件说明。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详细论证案涉《夫妻财产约定》是双方为防范风险、维系婚姻自愿签署,内容合法有效,符合婚内主张财产权益的法定情形,并非恶意逃避债务。通过充分举证与释法说理,逐步打消了法官的疑虑。


四、案件结果

经开庭审理与证据核查,法院认定,李某与张某栋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栋未能举证证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张某栋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向李某支付卖房款29万元;确认其小型客车归李某个人所有。同时法院明确,该婚内财产约定仅约束夫妻双方,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债权人,案件受理费也按照双方责任进行分摊。至此,当事人的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五、案件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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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家事财产纠纷审理中极具代表性,成功打破了大众以及司法实践中“无离婚、不分财产”的固有审判思维,精准解决了婚内财产约定效力认定、婚内确权难的核心问题:

第一,突破常规裁判思维,明确婚姻存续期间并非绝对不能分割、确权夫妻财产,当一方存在挥霍、毁损共同财产、伪造债务等行为时,另一方有权依法维权;

第二,清晰界定法律边界,区分合法婚内财产约定与恶意避债行为,凭借完整证据还原事实,证明协议签订的初衷是保护自身财产,而非转移资产;

第三,该案也体现出家事案件中证据、案例参考与法理论证的重要性,即便初期裁判思路偏向保守,充分的准备也能扭转局面,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六、李律师温馨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前、婚内财产的归属,合法自愿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具备法律效力。

婚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分割共同财产,但若一方存在挥霍、转移、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起诉主张婚内分割财产。

婚内财产约定仅对内生效,无法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债权人,切勿试图利用协议恶意逃避债务,否则相关约定会被认定为无效。日常生活中若发现配偶存在大额非理性消费、背负个人债务等情况,务必留存消费记录、票据、聊天记录等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遇到夫妻财产纠纷,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用合法方式守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