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的李某铭先生(化名)与王某宇先生(化名)、北京某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产生股权转让纠纷案,双方就《股权转让协议》解除、转让的费用及违约金未能达成一致。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接到求助后,指派佟双琦律师快速介入。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与细致用心的办案策略,佟双琦律师成功推动纠纷高效解决,最终助李某铭先生全额追回股权转让款,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介绍
2023年6月,李某铭出资35万元入股与王某宇、钱某超成立的Z公司,占股24%。9月26日,李某铭与王某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王某宇以 317,524 元受让李某铭24%股权,分三期支付,李某铭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然而,王某宇仅支付10万元,余款未付,股权变更登记也未办理。
李某铭多次催告无果后起诉,要求王某宇支付余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王某宇反诉,称协议已于2024年1月19日解除,要求李某铭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双方围绕股权变更登记、款项性质及合同解除等问题各执一词。

二、办案过程
佟双琦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全身心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并仔细核查了相关证据,制定了一套针对性极强的办案策略。
1.深入分析核心证据
佟双琦律师深知《股权转让协议》是本案的关键,他重点对协议条款进行了深入分析。明确了“李某铭先生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这一约定,本质上是一种协助义务,而非主动发起变更的义务。为了进一步固定证据,佟双琦仔细梳理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从中发现,王某宇先生多次请求延期付款,且从未主动通知李某铭先生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同时,李某铭先生在2024年 1 月明确催告王某宇先生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也被清晰记录下来。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履约时间线证据链,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2.解决款项争议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双方对32476元款项存在争议。王某宇先生认为该款项存在问题,而佟双琦通过调取双方的协商记录,证实了这是Z公司留存利润经王某宇先生同意后冲抵股权转让款的合意行为,并非李某铭先生单方侵占或抽逃出资。这一有力证据成功反驳了对方的不当主张。
3.对合同解除争议
针对合同解除的争议,佟双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协议约定,王某宇先生作为违约方,其所谓的“解除通知”仅仅是诉讼中的抗辩手段。在庭审中,佟双琦针对对方的反诉理由逐一进行了有力回应。他清晰地阐述了股权变更登记的流程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其中的主导地位,结合充分的证据,证明了李某铭先生在整个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最终,法院采纳了佟双琦的代理意见。
三、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铭股权转让款217524元;王某宇支付李某铭违约金;判决明确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王某宇未按期支付转让款构成违约。
(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四、案件亮点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佟双琦律师以精准的证据把控与深度的法律研判构建完整维权体系,形成多项关键亮点:
其一,证据链闭环构建直击争议核心。佟双琦律师系统梳理《股权转让协议》中“付款期限”“变更登记义务”等核心条款,结合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间王某宇先生多次请求延期付款的微信记录,清晰呈现其逾期付款的违约事实;同时固定与案件相关的聊天记录,与王某宇先生未能举证曾要求配合的情况形成对比,有力证明李某铭先生已履行配合义务,股权变更未完成的责任在王某宇先生一方。
其二,法律适用精准破解关键争议。针对“股权变更义务主体”这一焦点,佟双琦律师紧扣协议的约定,结合法律举证责任规定,指出王某宇先生作为法定代表人未主动发起变更登记,亦无证据证明曾要求李某铭先生配合。
其三,款项构成论证击溃对方质疑。针对王某宇先生对32476元公司留存款项性质的异议,佟双琦律师提交双方2023年9月26日微信合意记录,证明该款项系经协商冲抵股权转让款的合意行为,而非“职务侵占”;结合协议补充条款中的约定,清晰拆解剩余217524元股权转让款的构成,逻辑闭环的论证法院全额支持该项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