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李某超(化名)、赵某浩(化名)与陈某阳(化名)产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双方就合同效力认定、责任主体划分、损失范围界定等多重法律争议,未能达成一致。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接到A公司求助后,指派宋泽明律师快速介入,最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与扎实的证据梳理,成功推动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介绍
2022年8月,被上诉人陈某阳与上诉人A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陈某阳养殖场的钢结构工程。合同签订后,A公司出具授权书委托赵某浩代为处理工程施工、工程款领取等事宜。合同履行中,赵某浩施工部分工程后停工,但陈某阳已支付工程款38.63万元。
经一审诉讼,法院判令原告陈某阳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于2023年10月7日解除;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陈某阳超付工程款99230元、赔偿原告陈某阳继续施工产生的损失193400元、赔偿原告陈某阳土地租金损失24913.97元,同时,向原告陈某阳支付律师费5000元;被告李某超、赵某浩对本判决以上所列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陈某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办案过程
宋泽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通过全面梳理案卷材料、研判法律适用、制定上诉策略,展开了细致的代理工作。
1.研判效力夯实上诉基础
针对合同效力争议,宋泽明律师重点围绕两方面展开分析:一方面,案涉工程为农业养殖大棚搭建,虽涉及钢结构施工,但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畴。另一方面,通过梳理微信沟通记录、授权书、保证书等证据,证实陈某阳与赵某浩就工程内容直接协商、履行中由陈某阳配偶与赵某浩沟通,充分佐证“虚假意思表示”的事实,为合同无效主张提供证据支撑。
2.履行事实抗辩违约
针对“未收到解除通知”及“陈某阳违约”的争议,宋泽明律师核查了前案判决履行情况。在一审判决生效后,A公司相关人员曾主动联系陈某阳履行合同,但陈某阳拒绝沟通。随后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沟通记录,主张陈某阳未举证证明其履行催告义务,且在合同未解除情况下另行签约,自身存在违约,其损失应自行承担。
3.剖析损失纠一审谬误
一审判决认定的超付工程款、施工损失及土地租金损失是上诉的核心突破口。对于超付工程款,宋泽明律师指出一审依据 2023年4月18日工程量清单认定施工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人工费差距悬殊且未区分合同内与合同外增量工程,计算明显不合理。对于施工损失,一审以陈某阳与案外人合同价款与原合同价款差额计算损失,但未考虑两合同工程量差异、单价差异及重复计算问题,存在逻辑漏洞。对于土地租金损失,宋泽明律师强调租赁合同签订于案涉合同之前,与工程施工无直接关联,且租金是陈某阳使用土地的必要支出,不应纳入工程违约损失范围。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赵某浩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合同解除、支付律师费和李某超、赵某浩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但变更了关于返还超付工程款和赔偿损失的判决金额。判决A公司返还陈某阳超付工程款62459元,赔偿损失24648元,并驳回陈某阳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李某超和陈某阳分担。
(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四、案件亮点

本案代理期间,宋泽明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的深入分析,构建了完整的维权框架,打造出多个关键亮点:
其一,证据梳理精准化,事实争议获厘清。宋泽明律师系统梳理了微信沟通记录、工程量清单、授权书等核心证据,重点指出一审对工程量认定的关键疏漏:一是2023年4月18日工程量清单中人工费用仅28000元,与合同约定的20万元人工费悬殊,明显不符合施工实际;二是清单未明确区分合同内工程与新增平房基础等合同外工程,导致价款计算混淆。通过将上述证据与施工实际对比论证,成功促使二审法院对施工价款重新核算,区分合同内外工程量并调整人工费用计算标准,最终实现超付工程款金额的合理核减。
其二,法律适用精细化,损失范围获纠正。针对一审判决支持的土地租金损失,宋泽明律师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违约损失的“可预见性规则”,重点举证出陈某阳的土地租赁合同签订于2020年,远早于案涉施工合同,且合同中未提及土地租赁相关内容,A公司在签约时无法预见该租金支出;同时,租金是陈某阳使用土地的必要成本,与工程施工与否无直接关联。该法律分析被二审法院采纳,最终撤销了一审关于土地租金损失的判项,避免当事人承担无法律依据的赔偿责任。
其三,抗辩策略精准化,权益维护最大化。在合同效力与责任主体争议中,宋泽明律师通过相关的微信记录、案涉合同签订现场情况、领款授权书等证据,充分证明陈某阳明知赵某浩为实际施工人且借用A公司名义签约的事实,强化了赵某浩的实际履约责任,为后续A公司向赵某浩追偿奠定了事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