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的陈某(化名)女士因留学服务合同纠纷陷入困境,支付高额费用后,不仅未能获得承诺的留学移民服务,退款请求也遭H公司(化名)拒绝。
一筹莫展之际,陈某女士找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向其寻求法律帮助。信之源律所黄玲律师迅速介入,精准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层层剖析、直击要害,最终成功为陈某拿回全部服务费。

一、案情介绍
2019年5月,陈某与H公司签订留学移民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并支付十余万元服务费。合同明确了双方权责及退款条件。双方主要通过微信群沟通。期间因疫情爆发,项目暂停。H公司称曾口头指导陈某准备材料,但陈某表示未收到具体清单。2020年服务近乎停滞。2021年,当H公司要求陈某提交学签材料时,陈某称已将雅思成绩发给该公司离职员工,公司否认并要求重交。同年9月,H公司在群内发布材料清单,陈某确认收到但未提交,理由为材料未备齐且需等签证政策更新。
此后双方沟通减少,陈某多次联系未获有效回应,H公司承认服务跟进存在不足。2024年3月,陈某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H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以陈某未提交材料属中途退出为由拒绝退款。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及利息。

二、律师介入
面对H公司的推诿以及合同条款对自己不利的情况,陈某在亲友推荐下,找到了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指派黄玲律师代理此案,为陈某争取合法权益。
三、办案经过
黄玲律师在接手陈某与H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后,迅速与陈某深入沟通,全面了解案情。她细致审查了双方签订的留学移民服务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积极收集支付凭证、微信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为后续诉讼筑牢了坚实根基。
庭审过程中,黄玲律师据理力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法律规定,直指H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已构成违约的核心事实。面对H公司“中途解约”的解释,她巧妙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成功击破对方防线,证明陈某并无解约意图,而是H公司服务存在严重缺失。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黄玲律师的全额退款及利息主张,成功维护了陈某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陈某与H公司间的留学移民委托协议书及补充协议;H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陈某合同款十余万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由H公司负担。
(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五、黄律师温馨提醒
1.客户维权提示:
消费者签订合同前务必详细阅读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尤其关注退款、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保留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建议通过书面或可追溯的电子方式留存。若遇对方违约,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未履行服务的证明),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并退款。
2.企业管理提示:
企业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若需变更服务内容,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并书面确认。面对合同纠纷,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自查履约情况,而非简单以“客户中途解约”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