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法定代表人往往成为被追责的首要对象。但“挂名法人”是否一律应承担刑事责任?
由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杨曌律师承办的一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获河北省承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责任认定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一、案情介绍
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承包承德市某工程项目期间,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先生(化名)指使员工通过虚增工资表的方式,套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共计332.83万元,用于支付非农民工工资及工伤赔偿,导致369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2025年4月,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X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女士(化名)移送审查起诉。尽管项目总包方后期垫付了全部欠薪,但胡女士仍因“法定代表人”身份被卷入刑事诉讼。

二、律师介入
胡女士找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请求协助办案机关厘清其本人的责任范围,如实反映其在公司的地位和涉案程度,避免因仅挂名X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被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责任。信之源律所迅速指派杨曌律师介入案件。

三、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杨曌律师团队迅速组建专案组,召开会议讨论办案思路和方案,经分析发现本案存在以下关键难点:
1.证据不足
胡女士虽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未参与实际经营,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均需系统梳理以证明其并未参与违法决策。
2.构成要件辨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须以“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为要件。而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先生的行为是否能够构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需要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项目管理情况、承包合同履行情况等内容综合判断,也是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够罪的核心要点。
3.社会损害后果积极避免的认定
会见当事人后,从当事人口中获得证据线索,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另有隐情,可能涉及项目方(发包方)的相关责任,且在律师团队的指导下,截至2025年6月,涉案农民工工资已全部被支付完毕,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受害人损失已全部挽回,社会影响也基本消除。

杨曌律师团队以“证据为基础、法律为准绳”,针对胡女士在案件中的行为及后果制定并实施了如下辩护方案:
1.收集未参与经营的有力证据:通过调取工商登记档案、公司内部流程文件、社保缴纳记录、财务审批权限等证据,证明胡女士虽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并未介入公司日常经营和项目资金使用决策。
2.厘清“指使行为”与“挂名身份”的区别:向检察机关明确指出,套取工资账户资金系由实际控制人李先生指使,项目经理、资料员具体实施,胡女士并未共谋或知情。
3.强调“无主观故意”即无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重点论证胡某馨不存在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
(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四、案件结果
经杨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某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律师辩护观点,认定:被不起诉人胡女士虽系法定代表人,但现有证据证实其系替李先生挂名,未实际参与经营和管理,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2025年7月,检察院依法对胡女士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案件亮点
1.精准区分主从犯责任:通过证据链论证胡女士仅为挂名法人,未参与实际经营,与实际控制人李先生的指使行为形成明确区分,避免“一刀切”追责。
2.深挖共同犯罪情节:站在案件外围,纵观全部案涉主体的利益,结合案件细节充分还原案情,帮助检察机关准确评估当事人的行为恶性,从宏观上精确定位x公司一方的责任范围。
3.依法维护挂名者权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依据,成功与检察机关共同得出当事人不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结论,成功帮助当事人取得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对无主观故意的挂名法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准适用。
六、杨律师温馨提醒
1. 警惕挂名法人风险:切勿因人情、小额报酬轻易替他人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明确知晓公司实际经营状况,避免因“挂名”卷入刑事、民事纠纷。
2. 留存无实际参与证据:若已不慎挂名,需及时留存无参与经营的证据(如无签字记录、无工资流水、居住证明等),为后续纠纷抗辩做好准备。
3. 涉诉后尽早委托律师:一旦因挂名身份涉诉,需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阅卷、取证、沟通办案机关,尽早厘清责任,避免风险扩大。
4.企业需规范工资管理:企业应严格遵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规定,严禁挪用、套取专用资金,避免因违法操作导致负责人或员工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在行政监管部门介入处理时,一定要积极处理,避免公司因此受到处罚而满足移送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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