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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违法辞退,黄维律师和赵海尧律师助其追回39万赔偿款

来源: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9-15 14:29:29 字号

2025年3月,张某丽与S公司产生劳动合同纠纷,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和赔偿款发生法律争议,未能达成一致。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接到张某丽求助后,指派黄维律师和赵海尧律师快速介入案件,最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与扎实的证据梳理,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全部赔偿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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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申请人张某丽于2012年5月3日入职被申请人S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5000元。2025年2月11日,S公司以张某丽“上班期间使用炒股软件,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网络安全”为由,单方解除了与张某丽的劳动关系。张某丽对此解除理由明确不予认可,认为S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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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介入

因认为S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赔偿款争议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丽决定通过专业法律途径维权,并最终选择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黄维律师与赵海尧律师代理此案。


三、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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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律师和赵海尧律师接受张某丽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展开全面工作:

1.入梳理案件事实,锁定争议焦点

黄维律师和赵海尧律师详细核实入职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标准、劳动关系解除过程等基础事实,通过沟通得知,S公司仅以“使用炒股软件”为由解除合同,但未就“禁止使用炒股软件”的规章制度、对张某丽的事先警告等情况作出说明,这成为案件关键突破口。

2.精准分析法律要件,制定维权策略

两位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具备法定事由,且需符合“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程序合法”等要件。针对S公司的解除行为展开法律分析:一方面,审查其是否存在“禁止使用炒股软件可解除合同”的有效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核查其是否对张某丽所谓“违规行为”履行过提醒、警告等前置程序。

3.强化证据攻防准备,夯实维权基础 

两位律师在指导张某丽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核心证据,固定入职年限、工资标准及被单方解除的事实。同时,针对S公司可能提交的“应用访问记录”做提前准备,该记录无法区分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更无法证明公司曾就类似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四、案件结果

仲裁委最终裁决:S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某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0000元。 


五、案件亮点

黄维律师和赵海尧律师以法律逻辑击穿违法解除“借口”,凸显律师专业价值,本案的核心亮点在于,通过法律分析和证据梳理,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硬伤”与“依据缺失”,充分发挥了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1. 直击规章制度“空白点”,筑牢合法性抗辩基础

黄维律师和赵海尧律师紧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需以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为依据”这一法定要件,在仲裁过程中,根据用人单位对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负举证责任的规定,S公司因举证不能,其解除理由的合法性从根本上不成立。这一抗辩思路成为案件胜诉的关键。


2. 聚焦程序合规“薄弱项”,强化处罚过当论证

两位律师进一步指出,即便暂不考虑规章制度缺失问题,S公司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对所谓“300余小时访问炒股软件”的行为未进行任何提醒、警告或纠正,直接跳过教育、惩戒程序作出开除决定,明显违反劳动管理的合理性原则。通过强调“用人单位应尽到管理提醒义务”向仲裁委阐明:劳动者轻微过错不应直接导致劳动关系解除,S公司的处罚明显过苛,违背公平原则。


3. 精准运用举证规则,倒逼用人单位担责

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影响案件走向。两位律师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明确将“解除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归于S公司,通过反复强调其未能完成举证义务的事实,最终促使仲裁委采纳“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认定,为当事人争取到全额赔偿金。 


六、信之源律师温馨提醒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需重视核心证据留存,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等,若遭遇用人单位以“违反纪律”为由单方解除,应要求对方出具明确解除理由及对应的规章制度,并核实该制度是否经公示或告知;对解除合法性存疑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证据缺失或时效错过影响权益。

对劳动者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应先履行提醒、警告等前置管理义务,而非直接单方解除,同时需留存好管理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明确自身对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举证责任,避免因程序或依据瑕疵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