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一起由原告陈某(化名)和被告A公司(化名)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件。
起因是A公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与陈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私自取消工龄工资,该行为构成违法降薪,劳动者有权据此主张被迫离职并要求公司经济补偿金,陈某在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杨曌律师的帮助下,拿回了被扣掉的工资差额、获赔经济补偿金及带薪年假补偿,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介绍
2024年5月,陈某与所在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以为这已代表与公司之间达成了互相认可的信赖关系,但显然公司并不这么认为。陈某自入职起每月就有一笔工龄工资,按照公司制度,争议发生时其每月的工龄工资已达到700元。然而,陈某发现公司于2024年5月起悄悄取消了工龄工资,但是告知员工7月起开始发放季度考核绩效,500-1500元不等。

面对公司的这种行为,陈某多次尝试与公司沟通无果。对公司丧失信任后,他于2024年9月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依据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发本案。
二、律师介入
面对公司未经协商一致、未经法定程序克扣工资的不公待遇,陈某深感无助。在网上多方对比、谨慎筛选后,找到了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指派经验丰富的杨曌律师代理此案。

三、办案经过
杨曌律师在接受陈某委托后,迅速展开调查取证收集了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等一系列关键证据材料。通过核实证据和相关事实,她发现A公司在取消工龄工资时,既未经过统一通知,亦未要求每位员工确认,主要原因是公司管理人员误以为工龄工资属于福利的范畴,不属于工资组成部分。

仲裁庭审时,杨曌律师围绕《劳动法》第五十条的原则性规定,结合《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关于工龄工资的认定,条理清晰地论述了公司违法降薪的事实,最终仲裁委采纳其观点,支持了陈某的全部请求。
四、裁决结果
法院最终裁决:北京A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2024 年5月1至2024年9月5日工资差额2928.74元;支付陈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5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028.66元;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508.24元。
案件圆满结束后,陈某对杨律师在案件中付出的不懈努力以及展现出的专业素养给予了高度认可,直言遇到杨律师这样的好律师是自己的幸运。
五、杨律师温馨提醒
员工维权经验:
当公司违反法定程序擅自调整工龄工资,员工有权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面对此类情况,员工切勿忍气吞声,可寻求专业律师协助。
律师将依据具体案情,严格按照法定流程,从收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到撰写仲裁申请书、参与仲裁庭审等环节,为员工提供专业指导,帮助员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应得的经济补偿能够落实到位。
企业管理警示:
企业在工资管理方面,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悄悄调整员工工资不履行告知义务就不会产生法律风险。这种管理上的懈怠与偷懒,往往会引发严重后果,后续需付出更大的成本来弥补。
员工工资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轻易不得降低。若因企业经营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工资,尤其是涉及固定工资部分,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并协商一致,留存书面记录等相关凭证。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避免因违规操作而陷入劳动仲裁纠纷,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和良好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