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案的终审判决为原告公司提供了法律上的明确支持,确认其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经过二审法庭调查,成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客户有效避免合同款项损失,保障其合法权益。
一、案件详情
2023年3月,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项目制作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提供制作某展示中心的品牌展示内容服务,合同约定总金额为38万。根据合同约定,制作服务应在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并应在样片验收确认及全部制作完成后支付第二笔和第三笔费用共计19万元。
2023年11月,A公司在展示中心测试成功,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但B公司仅支付了第一笔款项190,000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190,000元。
A公司以B公司拒绝支付尾款构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二、律师介入
为避免公司权益受到损失,A公司找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指派江淑玲律师和佟双琦律师办理此案。

三、办案经过
一审经过
江淑玲律师和佟双琦律师在接手本案后,第一时间与A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了详细的沟通,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佟双琦律师指导A公司寻找证人证明双方之间对于最终交付时间已经进行顺延,并不存在逾期违约的情形。通过分析证据材料,收集整理详细的项目制作沟通流程记录后,江淑玲律师和佟双琦律师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B公司支付尾款19万元及违约金。
在庭审中,两位律师举证证明,B公司所谓的制作内容无法展出的真正原因并非制作存在问题,而是因B公司与第三方公司合作无法继续所以该制作内容无法按照其原计划在第三方公司进行展示,这也是B公司拒绝支付尾款的真正原因。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积极履行义务并及时进行工作反馈,配合B公司技术测试通过、后续多次催款并向B公司展示,而B公司未能证明其在之后对于展示内容提出修改意见,虽然双方并未签署最终的验收单,但结合全案证据来看,A公司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的全部内容。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同款190000元,并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B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360元。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二审经过
二审由江淑玲律师和佟双琦律师继续代理。庭审中,B公司主张A公司逾期交付存在违约行为并且未实际完成服务内容,故拒绝支付尾款。两位律师据此辩称,A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并且已经按照要求实际制作完成,B公司拒绝支付尾款的行为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双方律师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质证和激烈的辩论,法院经过斟酌后最终支持了我方主张。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最终判决B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90元由B公司负担。
A公司高度认可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并对江淑玲律师和佟双琦律师的专业办案能力与敬业精神表达了由衷的感谢。A公司项目代表提到,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中,江淑玲律师和佟双琦律师成为了公司最坚强的法律后盾,经过两位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为公司成功追回了合同款项及违约金。
五、办案心得
江淑玲律师:
承揽合同纠纷合同条款约定往往涉及服务或者产品的基本内容、成果交付质量、交付时间、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问题。本案中,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分歧,导致产生了项目是否逾期交付和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争议。通过前期细致的证据梳理和法律分析,在庭审中成功证明了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并且对方的拒付行为缺乏合理依据。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需明确条款中关键内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避免产生后续纠纷。另针对履行过程中因合意产生的合同内容变更或者突发情况导致的合同履行产生问题应进行及时沟通并保留证据。
佟双琦律师:
本案是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一是承揽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付,二是承揽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履行全部合同内容达到付款条件。对于双方是否已就合同履行期限变更协商一致,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进行判断,双方对于变更合同期限存在合意,以实际行为继续履行该合同,并且积极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
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制作过程中因沟通确认等原因导致项目延期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成片交付日期,以书面确认函为准”但是否采用书面确认函的形式并非判断合同变更成立与否的必要要件,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变更合意,即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发生变更,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是否以履行行为达成变更合同条款的合意进行判断。
实践中存在定作人怠于验收而拒绝支付报酬的情形,即使未经过正式的验收程序,法院也会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考虑是否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定作内容是否达到付款条件,故相关的举证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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