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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凉白开引起的商标权争议,信之源石倩律师助力企业成功维权!

来源: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10-29 16:57:49 字号

引言

本案的终审判决为一审原告公司提供了法律上的明确支持,确认其商标的有效性、合法性。体现了法院在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对商标显著性、知名度以及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综合考量。

经过二审法庭调查,成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代理企业有效避免其后续的商标纠纷问题,助力企业品牌之路稳健发展。


一、案件详情

某知名饮品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在饮用水市场推出了“W凉白开”这一产品,并申请注册了“W凉白开”商标。R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生产“R凉白开”饮用水,并在后申请注册了“R凉白开”商标。

W公司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无效申请,主张“R凉白开”商标与其“W凉白开”商标构成近似,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支持W的请求,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

R公司不服被诉裁定,于是向W公司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凉白开”在饮用水领域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从而认定“R凉白开”和“W凉白开”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W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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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介入

R公司作为被上诉人之一,因商标权纠纷困扰不已,几经对比和考量,最终选择向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指派石倩律师和贾楠楠实习律师办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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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案经过

石倩律师和贾楠楠实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对行政阶段及一审阶段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除此之外,两位律师还进行了大量的类案检索和证据收集工作,研讨涉案重点问题。

争议焦点

石倩律师经过研判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如何确认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以及证明“凉白开”并非商标显著识别要素。

2、如何证明R公司不具备商标抢注的恶意。

对于第一点,“凉白开”本意为“放凉的开水”,其在公众中为常识,W公司主张“凉白开”为其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若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凉白开”便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并据此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会导致对引证商标注册商标权的保护不合理扩大,有违公平原则。

对于第二点,如果在先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还故意注册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标准,则可以推定其具有“恶意”。但本案中,“凉白开”并非独创性词汇,不应被某一个个体所独有,R公司对其注册显然并无恶意。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均有显著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能够将其相区分,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在充分准备好相关证据和应诉策略后,石倩律师在庭审中指出,W公司主张“凉白开”为其引证商标缺乏显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提交了在先裁定、在先判决、R公司所获荣誉等证据。

石倩律师凭借丰富的代理经验以及对法律要件的深度把握,最终成功促使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位律师强强联手,为W公司案涉文字商标注册事件迎来新的转机,助力该企业的品牌之路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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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结果

法院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W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企业R公司在收到胜诉裁决后,对信之源律师表达了真挚的感谢与认可,长期以来所困扰的商标纠纷终于得到了解决。


五、办案心得

石倩律师:

商标不仅是一个企业的字号,更是核心品牌影响力。诉争商标能否维持有效直接关系到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品牌发展是否稳固,本案终审维持原判对于R公司来说意义十分重大,为企业的未来发展避免了后顾之忧。

本案揭示了商标注册和使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企业在选择商标时,应尽量避免仅描述产品性质特点的词语,而应选择具有独特性和创意性的标志。对于商标中通用的,缺乏显著性的非显著识别部分,商标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贾楠楠实习律师:

商标的显著性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动态的、可变的。一个原本缺乏显著性的标志或文字,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和宣传,可能会获得显著性。

然而在本案中,“凉白开”作为饮用水商标的使用并未达到这样的效果。相反,由于其描述性和通用性,始终未能建立起足够的识别度和独特性。因此,案涉商标“凉白开”并非显著识别部分。即使引证商标包含“凉白开”,引证商标的商标权人也不因此享有“凉白开”的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