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是老年人安享晚年的基本保障,公有住房承租权作为受法律保护的重要财产性权益,不容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侵占。即便存在亲属关系,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合法的承租权利。
本案中,年近九旬的张某秀(化名)遭亲生儿子长期占用名下公房,致其居无定所、维权艰难。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商磊律师接受委托后,全程代理一审、二审程序,以专业法律技能筑牢权利防线,终助老人成功取回房屋,切实守护老年人的居住权益。

一、案件详情

张某秀与孙某超(化名)系夫妻,孙某宇(化名)为二人婚生子,孙某超于1991年1月7日注销户口。涉案房屋为A市某小区东处第3、4间,原由孙某超承租。2010年10月15日,经产权单位办理,承租人依法变更为张某秀,档案留存《退房证》《住房证》《分户住宅租金计算表》及房屋平面图等加盖公章的官方凭证,权属清晰明确。
此后,孙某宇长期占用涉案房屋存放物品,拒不腾退。张某秀因房屋被占,长期在外租房,晚年生活严重受扰,后随女儿在海南生活。孙某宇以2014年《遗嘱》、自身无房、质疑张某秀民事行为能力等为由,拒绝返还房屋。张某秀为维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宇返还房屋。
二、律师介入
张某秀年近九十、行动不便、诉讼能力薄弱,维权无门后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商磊律师代理本案。商磊律师充分考量当事人高龄、弱势的实际,以“优先保障居住权、全力维护承租权”为核心原则,快速梳理争议焦点,确定“以官方档案确认权属、以法律规定驳斥无权占有、以证据固定行为能力”的完整诉讼方案,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三、办案经过

1.调取关键权属证据
商磊律师第一时间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成功调取公房原始承租档案,以官方文件锁定张某秀合法承租人的身份,直接击破对方关于承租权无效的抗辩。
2.逐项拆解对方抗辩理由
针对《遗嘱》:明确遗嘱自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生前不具有执行效力,不能作为占有依据。
针对行为能力质疑:提交委托录像、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老人思维清晰、意思表示真实,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针对“无房居住”:查明孙某宇自认有其他住房,涉案房屋仅用于储物,无合法占有理由。
3.庭审严谨有力抗辩
在庭审中,商磊律师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占有物返还的规定,结合证据链条完整阐述观点,对孙某宇提出的住房证过期、未办理手续、户口在册等上诉理由逐一回应,始终坚持张某秀承租权受法律保护,孙某宇无权占用涉案房屋。
4.全程贴心协助减诉累
考虑老人高龄且身处外地,商磊律师全程代为沟通法院、整理材料、参与庭审,最大限度减轻老人诉累,确保合法诉求完整传递至法庭。
四、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孙某宇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将A市某小区东处第3、4间房屋返还张某秀。孙某宇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终审生效,张某秀的合法承租权得到全面司法保护。
五、案件亮点

1.证据链完整扎实:以法院调取的产权单位原始档案为核心,直接确认承租权归属,证据效力高、说服力强,成为胜诉关键。
2.法律适用精准:准确适用占有物返还相关法律规定,清晰区分遗嘱生效条件、公房承租权归属、无权占有认定等法律要点,逻辑严密。
3.抗辩全面精准:系统应对权属争议、行为能力、居住困难、遗嘱效力等多重抗辩,全面覆盖争议焦点,庭审效果突出。
六、律师温馨提醒
公房承租权以登记为准:权属以产权登记档案为依据,变更务必留存官方凭证,切勿以口头约定或私下协议替代正式登记。
遗嘱生前不生效:遗嘱自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生前不能作为占有他人房屋的合法依据,亲属应尊重权利人在世意愿深圳政府在线。
老年人维权及时专业:老年人遇房屋被侵占、财产受侵害,应及时委托专业家事律师,固定证据、及时起诉,避免拖延致权利受损。
子女须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及亲属应依法赡养,尊重老人财产与居住自由,不得侵占老人住房,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公房纠纷优先查档案:涉公房承租、占有返还纠纷优先通过官方渠道调取权属档案,以登记信息作为维权核心依据。